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山西省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
英文名称:Shanxi Province Folk Craft Artis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xacaa
第二条 性质:由山西省民间工艺美术家、生产经营工艺美术品的企业家、具有工艺美术专长者、工艺美术爱好者和工艺品收藏者以及从事工艺美术事业的专家学者和领导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的工作导向以及艺术创新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广泛团结全省民间工艺美术工作者,推动理念创新、工作创新、机制创新 ,繁荣和发展我省民族民间工艺美术事业,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山西省文联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协会办公地点:山西省太原市朝阳街16号东方红商厦13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举办全省工艺美术作品的展览、评奖等大型活动,组织开展工艺美术精品和非遗作品等展览活动;
(二)举办工艺美术专业培训和艺术研讨,收集、整理非遗(传统工艺)和民间工艺美术资料,编辑出版工艺美术和民艺书刊;
(三)组织会员进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四)组织全省工艺美术企业和个人参加国内外工艺品博览会、展览会,组织全省工艺品的出口宣传促销;
(五)组织传统工艺美术企业和大师开展现代文创的研发、设计和市场推广,引领全省工艺美术产业的发展;
(六)建立山西民艺馆,展示我省民间工艺美术家的代表作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和个人相结合的会员制度,其中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热爱和支持工艺美术事业,拥护协会的章程,有志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对工艺美术事业繁荣和发展做出一定成绩,在本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部门、行业、企业、团体和个人;
(四)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明德惟馨,企业资信或个人诚信状况良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会员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从业资格证明及获奖证书等;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授权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有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宣传协会宗旨,增强信息交流;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交回会籍证。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个人会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文联审查并经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山西省文联审查并经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五)决定名誉理事、特别顾问、顾问的聘任;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履行其职责,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检查落实会议执行情况;
(六)监督检查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无误。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
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文联同意,并报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因终止协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省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省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文联和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